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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2017-09-13 10:47   审核人:

 

为促进多元文化交流,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学校积极与境外高校开展各类学生交流学习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东北大学有关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政策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通过院校协议,前往境外高校进行长、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选派

第二条 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选派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身体健康。

(二)满足相关项目要求,有能力完成接收院校规定的课程及其它学习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赴境外院校交流学习项目信息。

(二)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学院统一将入学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经面试后确定拟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推荐人选名单。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推荐人选名单及入学申请材料报至接收院校,由境外接收院校确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  派出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录取名单组织学生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协助学生准备签证申请材料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申请材料后提交至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及入学事宜等。

(三)教务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学生派出前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和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管理和宣传推广等工作,保持与接收院校间的沟通联系,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在境外的学习、生活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做好学生在外期间的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学院做好学生的学习指导、毕业论文安排等工作。做好学生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与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做好请销假等学生管理工作,了解学生在境外的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在境外期间的选课、学习、个人思想和生活给予指导。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校内有关学生奖惩方面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参加项目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在境外期间因特殊原因中途终止学习,必须向接收院校、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终止项目提前返校。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和接收院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转往其他学校。学生在境外如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延长交流期限,需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延期申请表》,经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可按照审批的延长期限继续在接收院校学习。未经学校同意,交流期满两周内未按时返校报到者,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返校

第十六条 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向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境外交流学习返校报到表》,同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境外交流总结表》

第十七条 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学院提供赴境外交流学习相关信息,并帮助前往相同接收院校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已向接收院校推荐的学生,除不可抗拒因素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派出前如有新增不及格课程,取消该学生派出资格。无特殊原因退出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项目。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项目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及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和评优评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境外科研或学术机构交流学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赴境外交学习管理办法(试行)》(东秦校〔2013〕46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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