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校〔2017〕40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16〕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籍教师工作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通过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办理聘用手续,来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聘请外籍教师工作应有利于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有利于高素质人才培养。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自愿来校工作,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学校岗位需要。
第五条 专业课程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五年以上教学或科研经历。语言教学外籍教师,须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六条满足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聘用外籍教师部门根据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提前
半年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外籍教师计划。
第八条外籍教师人选由聘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教学和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物色、推荐。聘用部门要确切了解拟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和对华态度等情况,严格把好聘用关,拟定聘用人选后,将拟聘用人员简历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拟聘用人员材料,与符合聘用条件者商谈、起草、审核、签订聘用合同,协助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牵头部门,重大事情由学校主管领导决定,聘用部门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责
(一)全面统筹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外籍教师外事和日常事务。
(二)负责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编报外籍教师经费预算,核定外籍教师工资和福利等有关待遇。根据聘用部门对外籍教师的考勤情况按月发放外籍教师工资等。
(四)组织安排外籍教师假期活动。
(五)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国情、政策、法律、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的风俗习惯。
(六)为外籍教师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和生活设施,保证宿舍内各项设备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及时报修。会同安全工作处定期检查电、煤气设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聘用部门职责
(一)根据部门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聘请外籍教师计划和拟聘用人选。
(二)制定外籍教师目标管理方案,安排外籍教师教学和科研任务,协助制订并审核授课和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辅材料。
(三)及时掌握外籍教师教学情况,指派有经验的骨干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收集和积累外籍教师的教学材料和科研成果。
(四)聘用部门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促其改进。每学期末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将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外籍教师教学秩序和考勤等工作,每月末将外籍教师的考勤情况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处
(一)做好外籍教师安全与保卫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籍教师宿舍和周边环境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定期对外籍教师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种隐患,保证外籍教师人身、财产安全。
(二)处理外籍教师违纪违法事件,对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在校聘用期间不允许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部门或个人若发现外籍教师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安全工作处报告。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规定(暂行)》(东秦办字〔2003〕9号)文件作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